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修定)

发布时间:2014-01-04 供稿: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分享至: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文件
厦南洋校〔2014〕9号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人员管理与工作管理,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以德治校、依法治校进程,激励教职工奋发进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上,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在惩戒上,以教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一)教学或者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
(四)保护师生生命、公共财产安全,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发生有功,使学校财产和师生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六)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条  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及报上级表彰对象,由各单位将推荐材料送党政办公室(或校评先办)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报表扬由各单位申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送党政办公室归档。
第六条  对获得嘉奖、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学校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其标准另定。
(一)评先活动以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基础,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二)表彰先进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张榜公布。

第七条  经学校推荐,上级表彰的集体及个人奖项,可视评奖级别及获奖档次,再给予奖励。已获得上级奖金奖励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颁发奖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 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
(二) 违反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惩 戒
第九条  对教职工的惩戒分为:通报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辞退、开除。其中,警告、记过的时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限为12个月。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还应给予扣发奖金的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职工,应当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等处罚: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
(二) 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学校、师生的利益造成损失或声誉受到影响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给学校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 发生重大事故、灾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 违反财经纪律,已查实有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等经济问题的;
(六)学术不端,弄虚作假骗取个人名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侵犯学校利益,或败坏学校名誉的;
(八)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擅自离岗、无理取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 违反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或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部分奖金;
(二) 情节较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部分奖金;
(三) 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
(四)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留校察看等处分,并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
(五)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并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辞退、开除处分,并扣发奖金;
(六)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教职工,给予辞退、开除处分,并扣发奖金。
第十二条 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受记大过处分、降级(降职)处分期间,视情况降低一至两个岗位等级聘用;对受撤职处分的教职工,其工资级别按撤职后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审批教职工行政处分的时间,从证实教职工犯错误之日起,辞退处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其它处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将处分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  处分期满,错误已改正且表现较好,可给予解除处分;对没有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较差的,不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和受处分前的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对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教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处分及申述的程序
(一)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职工,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作出追究责任和给予处分决定之前,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及时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违纪违规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结合书面检查和认错态度,一般在十五天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二)对教职工的惩戒,按照层级管理进行。对一般教职工的处理,由其所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察室、党政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副科级、讲师以上人员的处理,以督察室、党政办公室为主,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校行政领导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董事会批准决定。
(三)书面处理决定由党政办公室送达受处分人并归档。因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档案按规定转出学校。
(四)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书面提出申诉,督察室、党政办公室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党政办考勤制度》等规定如有与本规定相违背的条款,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2014年1月4日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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